图表数据来源:中国民航局
制图:张芳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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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航空货运克服不利影响,持续发力,实现稳步复苏,货运保障能力显著增强。面向未来,要坚持规划引领,打造优质高效的服务体系、建设先进完备的保障体系、构建精准协同的治理体系,加快推动我国航空货运做大做强。
生鲜超市里,美味的波士顿龙虾颇受欢迎,它们来自上万公里之外,为何能保持鲜活不减?答案就藏在一架架货运航班里——
60余吨刚出水的波士顿龙虾,被小心装进东方航空产地直达货机的恒温箱,从美国运往中国。隔日,这批龙虾就抵达上海江阳海鲜批发市场。“从产地到餐桌,最快36小时,消费者就能享用来自大洋彼岸的美味。”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建民说,岁末年初是生鲜进口的旺季,相关货运量快速增长。
东航的产地直达航班,是我国航空货运快速发展的缩影。近年来,在全球航空运输面临巨大冲击的背景下,我国航空货运持续发力,克服重重困难,取得来之不易的好成绩。2021年,全国民航货邮运输量增速触底反弹,实现由负转正;初步统计,2022年,全国民航货邮运输量达607.6万吨,恢复至2019年的80.7%;2022年前三季度,国际航线完成货邮运输量198.2万吨,已恢复至2019年同期的106.1%。
面对外部环境不确定性,航空货运怎样作出应变、展现韧性?面对民航业自身长期以来的“重客轻货”格局,航空货运如何练好“内功”、补齐短板?记者进行了采访。
稳步恢复,我国航空货运势头正劲
2022年11月27日凌晨4时许,一架顺丰全货机从深圳降落湖北鄂州花湖机场,2小时后启程返航。这一落一起,标志着我国首个专业货运机场货运航线开通运行,此后还将开通更多全货运航线。
中国民航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全球民航业遭遇疫情巨大冲击的情况下,我国航空货运率先实现触底反弹。目前,我国航空货运市场稳步恢复,货运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货运规模增长明显。
上海机场集团航空物流发展公司副总经理孟迅介绍,自2022年4月份短暂探底后,浦东机场货运航班和货邮吞吐量快速回升,9月份以来,保障货量日均达到9745吨,同比增长4.91%,有27天日货量突破1万吨,较前期增长明显。
“近年来,郑州机场货运量迅猛增长,从2012年的15.1万吨跃升至2021年的超过70万吨,成功跻身全球货运机场40强。”河南机场集团航空物流研究院院长常晓涛说。
——货运网络更趋完善。
“浦东机场货运航线网络覆盖全球48个国家和地区,承担了境内机场约四成的出入境货运量。”孟迅说,上海机场集团正采取多种措施支持航司恢复、新增、加密浦东机场货运航线,每周已有逾1600个货运航班(含客改货航班)在运营。
民航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每周完成国际货运航班约5000班,已通达全球53个国家的120多个城市,航线网络和通达能力加快恢复。
——配套政策不断加强。
“以前货运安检单、危险品鉴定证书等都要打印并盖章,然后送去机场柜台,如今全程电子化,货物通行时效提升20%。”常晓涛介绍,郑州机场是航空电子货运试点机场,已实现机场、航司、货代企业、货主之间物流信息互联互通。
跳出一域看全国,民航局高度重视航空货运发展,成立促进航空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并出台《“十四五”航空物流发展专项规划》,着力推动航空货运补短板。近年来,民航局持续推进智慧物流建设、增加货运航班时刻供给、提高货运航班审批效率、简化货运航线经营许可手续,强化了航空货运的顶层设计和关键资源供给。
长远谋划,发展航空货运,建设交通强国
“大力发展航空货运是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内容,对民航业自身高质量发展和服务国家战略需求都具有重要意义。”民航局有关负责人说。
从短期看,发展航空货运能有效改善企业经营效益。
“平时货运主要靠客机腹舱带货,之前客运航班一度减少,我们就把客机改装为货机,有效利用闲置运力。”南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副总经理李宁介绍,公司不断优化“客改货”航班,2022年共执行超9000多班“客改货”航班,运输货物近17万吨。
2021年,南航、国航、东航这三大航空公司货运收入达到总收入的12.88%—19.6%,远高于2019年的3.17%—6.13%。不少航空公司表示,扩展货运业务有效帮助公司减压力、增效益,增加了现金流,改善了经营业绩。
从长期看,发展航空货运将推动民航业补短板。
“截至2022年10月底,我国全货机数量为215架,占民航运输机队的5.2%。总体看,货运航班数量、国际货运航线网点较少,保障能力较弱。”民航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加快航空货运补短板,推动从“重客轻货”向“客货并举”转变,才能提升民航业整体的服务能力、保障能力、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从全局看,发展航空货运将更好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以前,我们在海外没有自己的保障点,一旦供应链遭遇波动,海关清关、地面派送等环节都容易延误,甚至导致货运中断。”常晓涛介绍,2021年郑州机场在匈牙利设立海外货站,物流改善效果非常明显,当年运送货物2.2万吨,2022年仅前9月就达到2.8万吨,全年完成3.7万吨。
据介绍,海外货站不只是建立货仓,更重要的是实现信息系统互通、海关规则互认,并实现卸货、理货、报关等服务自主运营,最终形成自主可控的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能力。
面向未来,推动航空货运做大做强
2022年11月23日,一场超大型全货机飞行秀在投运不久的郑州机场北货运区上演。短短10小时,3架超大型全货机接连起降,满载数百吨货物飞向海外。
“为满足市场需求,我们新建了北货运区,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单体货库面积和货邮保障能力位居中部地区前列。”常晓涛说,北货运区设有冷链中心,并引入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和自动驾驶拖车、无人搬运叉车等新设备,是一座新型智慧货站。
面向未来,民航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要坚持规划引领,通过打造优质高效的服务体系、建设先进完备的保障体系、构建精准协同的治理体系,加快推动我国航空货运做大做强。
——加大投入,完善硬件支撑。
不久前,浦东机场西货运区智能货站工程破土动工。新货站建成后,将实现货物处理系统自动化、货物安检流程化、建筑设施智能化,大幅提高处理效率。
民航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过去5年,航空货运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新增航空货运能力600万吨以上。下一步,将加强航空货运设施规划建设指导,初步统计,目前至2023年上半年在建或争取开工的枢纽机场新建、改扩建项目中,货运设施规模已超过100万平方米、货运机坪约200个,相关投资超过120亿元。
——整合链条,优化服务流程。
为实现“门到门”的转变,商舟物流拓展多种运输方式,畅通物流“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即便在没有直航航班的情况下,仍可连接陆运、海运等实现灵活周转,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流程的物流解决方案。
抓住时效优势,航空公司还不断加强流程标准化建设。南航物流升级推出快运产品,严格把控货物交运货站流程和到达提取流程等时间,有效压缩交货时长。“我们还给快运货物贴上特别标识,实现物流节点全程可查,方便提前准备分拣。如今,我们最快能提供24小时内从广东到新疆的上门快运服务。”南航物流市场部总经理林育华说。
——聚集资源,提升综合效能。
发展航空货运,获益的不仅是民航业本身,更能带来强大的产业聚集效应。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电子信息产业产值已占河南省约八成,杭州临空经济示范区围绕萧山机场发展医疗健康等新兴产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着力打造世界级商贸旅游综合体……依托一座座机场,越来越多产业新高地、创新聚集地不断涌现,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注入新动能。(本报记者 邱超奕)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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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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