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心理学的角度,“幻阳症”带来的焦虑感主要是一种面对未来的恐惧,人们常会为“不知道另一只靴子什么时候落地”而焦虑,不确定性有时候比确定的压力更加令我们烦恼。
为了应对这种烦恼,我们不妨这样想:还未感染新冠病毒是一件好事,如果已经感染,至少不必再为此焦虑,也是一件好事,既然怎么样都是好结果,面对新冠病毒的心态也就会平和许多。
同时,我们需要认知到“幻阳症”作为一种情绪反应是具备功能性的,焦虑是一种在潜在威胁面前无能为力的状态,但如果你发现自己并非无能为力,你发现只需要去做些什么,就能避免坏事发生,焦虑是不是就减轻了?所以,“幻阳症”带来的焦虑感会转化成行动,让我们更谨慎地做好防护,理性应对疫情,最终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免受病毒侵害。
换句话说,我们可以把“幻阳症”看成是一种心理上的自我免疫,是大脑在调动更多的资源应对外部疫情的积极反应。
当然,即便焦虑有积极功能,如果焦虑感过于严重,持续地扩散或者出现急性的惊恐发作,以及莫名其妙的担心、坐立不安,有时候还会伴随着植物神经功能的失调,比如说手抖、出汗、尿频、心悸或者运动性的不安。这种情况就属于心理学上的焦虑障碍,需要及时自我调节,或者寻求专业人士的支持了。
如果你还未确诊新冠,却总是因为“新冠焦虑”寝食难安,以至于影响了正常生活,就不妨从以下方面入手,主动调节心情。
一、让身体动起来
运动会产生多巴胺这种让人快乐的荷尔蒙,经常运动的人不太容易焦虑,或者比较容易排解焦虑。但是一想到运动难免有畏难情绪,跑步或者去健身房锻炼是件让人头疼的事儿,没什么乐趣,自然也不好坚持。
其实动起来并没有那么麻烦,比如:两分钟的身体拉伸,一分钟的原地高抬腿,20下深蹲,或者干脆就跳绳50下。这些全都是三五分钟随时随地就能做了的事儿,工作和学习的间隙就可以。
为什么这些很简单的运动就有用呢?因为人的情绪和身体状态,其实是互相影响和反馈的。 你可能听说过,大笑这个动作本身就能让人开心。人的其它情绪也一样,焦虑的时候,人的肢体常常是僵硬和紧绷的,越焦虑越紧绷,越紧绷也就越焦虑。
二、尝试主动放松
人在焦虑时,心理的表现是体验到了失控感。中级方法的核心,就是要帮你重新获得掌控感。譬如:你可以尝试让自己的注意力从未来拉回到现在,具体来说,你要关注你当下的状态和感受:此时此刻你的感受是悲伤的,是忧心忡忡的,还是充满内疚的?不要对你的状态作出评价(“我内心很担心感染,这不太对”),你只需要做一个观察者就好。通过这种方式,你会回到当下,让自己的身心实现统一,减少关于未来的不确定感。
同时,你还可以做一些身体放松练习,你可以尝试把手握成一个拳头,感受一下手部和臂部肌肉的紧绷感,握拳的力量感。握拳一到两分钟之后,再慢慢地松开,松开的时候不要着急全部松开,而是要感受肌肉在一点点放松,血液重新回到原来紧绷的地方。学会控制了手部肌肉之后,接下来,你可以慢慢地尝试控制身体的其他部位,比如说脸部肌肉和颈部肌肉。
三、寻找社会支持
如果实在难以忍受“新冠焦虑”,你可以尝试找朋友聊聊天,寻求社会支持。研究表明,高质量的交流可以让你深度放松,缓解心情。值得一提的是,深度的放松还可以刺激免疫系统,让人体内的白细胞增加,抵抗力更强。
人的唾液里有一种免疫球蛋白,这个蛋白含量越高,说明你的免疫力越强,科学家调查了100多名大学生,发现了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每周有高质量人际交往的被试唾液里的免疫球蛋白含量最高,最不容易得病。由此可见,有效的人际交往可以为你添上心身“双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通过以上调节方法都无法缓解目前的焦虑、紧张、不安的情绪,或发现“幻阳”无法通过自行调节缓解,要及时向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心理医生求助。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