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湖州开出“阳康”门诊******
本报讯 (记者 张梦月 周逸 徐坊 通讯员 章舒莎 张弛 戈杰) “咳咳咳。”新冠病毒感染恢复后,你是不是有咳嗽、浑身酸痛、乏力等症状?去医院急诊,人满为患;去呼吸内科门诊挂号,又一号难求。
“阳康”后的不适该怎么办?日前,杭州、湖州的不少医院开出了专门面向“阳康”的门诊,针对患者在康复中出现的各种不适症状提供专业指导和诊疗。这些新开设的门诊运转情况怎么样?记者来到现场探访。
“咳痰有没有好一点?”“胸闷气急有吗?”“走走楼梯会气喘吗?”上午10时,富阳区第一人民医院门诊2楼,4间呼吸综合门诊诊室人头攒动。虽然才开诊两小时,看诊叫号已到了60余号,等候人群中不时传来咳嗽声。
富阳区第一人民医院党委书记何正飞介绍,最近院内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数量增幅明显,“我们观察下来,很多病人是感染后出现了咳嗽、咳痰、心慌、气促、乏力,是‘阳康’后特有的一些症状,为了让患者就诊更加便捷,有序调节好医疗资源,医院开设呼吸综合门诊。”
门诊1月3日开诊后,在限号情况下,一天接待200余个病人,来就诊的病患大多是“阳康”。记者在现场遇到了前来就诊的市民傅先生。去年12月下旬感染新冠病毒后,他一直被咳嗽困扰。“上次来呼吸内科排队等了3个多小时,这次听说开了新门诊,赶紧来复诊。”傅先生说,呼吸综合门诊很适合他这样的“阳康”患者,现场挂号只等了半个小时不到,医生问诊也比较详细。
“阳康”之后,咳嗽或许是大家反映最多的问题。记者从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获悉,不久前,医院整合院内资源,由呼吸科、胸外科、职业病科共同组成大呼吸专病门诊就诊区,同时开出了“咳嗽专病门诊”,一周7天全开放。
“咳嗽专病门诊每天限号100人,基本上都会看满。”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胸外科主任叶波说,来就诊的基本都是“阳康”,存在痰黏、夜晚咳急、痰中带血丝、咳嗽长时间不好转等症状。目前,咳嗽专病门诊有8位医生轮值。
记者注意到,除了上述两家医院外,在杭多家医院针对营养、中医调理、呼吸等市民较为集中的就医需求开设了“阳康”门诊。
而在湖州,湖州市中心医院也于近日推出“阳康”门诊,以中医诊疗为主,康复、心理咨询、营养等科室医生共同坐诊,主要服务感染新冠病毒后处于恢复期的患者。
“我先到了1楼的呼吸综合门诊,已经有不少人在排队了。正好在微信朋友圈看到‘阳康’门诊开诊了,就来挂了个号。”26岁的小徐虽然已经“阳康”快10天了,但还是感觉乏力,还时不时咳嗽。接诊的医生仔细询问了病情、把了脉,最后为小徐对症开了几方中药。“本来不知道去挂哪个科,没想到有了这个‘阳康’门诊,治疗很对症,就诊也方便,挺好挺好。”小徐说。
“一早就已经接诊了20多位‘阳康’患者,超过八成患者表示,‘阳过’后经常会咳嗽,还会出现胸闷、乏力、心烦、失眠等症状。”当天坐诊“阳康”门诊的湖州市中心医院中医科医生韩晋涛告诉记者,中医诊疗在病后防复、防变的功效比较明显。
“‘阳康’门诊分流了呼吸综合门诊的轻症患者,减轻呼吸综合门诊的压力。”湖州市中心医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同时,我们通过互联网+医保平台线上线下同步开启,在医院内部构建了急诊(发热门诊)—呼吸综合门诊—‘阳康’门诊—互联网门诊四级分层联动的诊疗模式,让患者得到更为精准的诊疗服务。”
另外,记者从湖州市中医院了解到,为帮助市民尽快康复,该院治未病中心充分发挥中医中药特色优势,推出治未病新冠康复门诊。针对“阳康”后咳嗽、乏力、盗汗、失眠、味觉嗅觉消失等症状,通过辨证施药,帮助市民恢复健康。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