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消毒卡”可防新冠杀病毒?测评团队:多款产品除菌率为0******
陈燃
近日,各种“新冠防疫消毒卡”出现在网络平台。这些消毒卡号称“日本进口”“网红推荐”,一张卡即可防范新冠杀死病毒。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商家的宣传中,最便宜的5元多的消毒卡,有效期长达30天。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询问了部分卖家,他们均表示消毒卡真实有效。真是如此吗?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P图网红名人引流销售
商家均回避关键问题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在多个电商平台检索发现,用消毒卡做关键词可搜索到超4000条商品,销量最高的店铺已有上十万单销量。消毒卡还有着多种别称,比如“随身防疫卡”“空间防疫卡”,价格在5元到400元不等。在部分商品展示页上还能看到李佳琦、小杨哥等网红在直播间推荐的图片。但记者查询了李佳琦、小杨哥的直播间商品橱窗后并未发现相关商品。检索到的一些“消毒卡”推广视频,也只是将上述网红的经典台词剪辑后插入消毒卡商品介绍。记者仔细观察商家展示的网红推荐图片,几乎都是截取直播截图后再P图上一双手拿着产品,作假痕迹明显。
对于消毒卡的效用,一名商家告诉记者:“消毒除菌卡缓慢散发的气体会结合空气中的水分,与二氧化碳反应产生微量二氧化氯,二氧化氯可吸附并穿过病毒的衣壳蛋白损伤核酸(RNA或DNA)基因组,有效阻止病毒复制繁殖,达到消除细菌的作用。”商家还补充说,消毒卡有效范围是佩戴者周围一立方米范围,每多开封佩戴一份消毒卡,就能多一份保护更加安全。
对于记者提出的有效性质疑,多位商家均选择回避作答,有商家表示,“消毒卡只是起辅助作用。”
被牵连团队澄清商家作假
实验证明消毒卡除菌率为0
记者注意到在商品评论中,有疑似刷单的评论称“老爸测评”也推荐过该消毒卡,甚至做过评测。
记者联系上“老爸测评”团队,相关工作人员当即对此作出澄清,“这是拿我们做噱头卖商品。”工作人员表示,团队确实在2019年疫情还未暴发时就做过相关消毒卡评测,但经过实验室专业检测,多款打着消毒卡名义的产品除菌率均为0。
“老爸测评”团队专业人员告诉记者,这些所谓的消毒卡基本原理都是通过固态的颗粒或粉末释放二氧化氯气体来除菌。虽然二氧化氯是国际上公认的除菌剂,但在他们团队评测过的消毒卡中,除菌剂的含量微少到根本不可能发挥作用。
“如果真的要用二氧化氯气体进行空气消毒,那也要在密闭的空间里进行。但这样做,可能细菌还没杀死,你自己就先被熏晕了。”“老爸测评”团队表示,这类消毒卡在完全起不到作用的情况下,很可能还会因二氧化氯对皮肤的刺激性而导致皮肤灼伤,最好不要给孩子使用。
海外多年前曾警示危害
大量相关产品仍在销售
记者根据相关“日本进口”消毒卡信息在海外购物平台进行检索后发现,检索出的消毒卡均为使用中文介绍商品的商家在售卖,而与商品封面相关联的日本企业店铺却没有相关产品销售。有细心的消毒卡购买者指出,买到的消毒卡没有任何中文标识,并不符合进口商品的管理规定。
通过资料查询,记者发现,类似产品其实早在2013年就在日本出现过。2013年2月,日本相关部门还专门发布调查报告,指出消毒卡对人体的危害,消费者应该停止使用相关产品。
记者最后通过电商平台投诉渠道对部分产品进行了投诉,截至记者发稿前,大量打着“新冠消毒卡”名义的产品仍在各大平台销售。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见习记者 陈燃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